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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文律师
执业资质:1500120**********
执业机构: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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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答:开发商不应因此而免责。理由是政府部门逾期办理备案的行为并不存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之中,而是处在行政管理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行政关系之中,《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机关与开发商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民事关系,因此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行政管理部门逾期办证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行政法来调整,开发商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若开发商因此而免责,相当于将行政管理部门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购房者承担,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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