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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文律师
执业资质:1500120**********
执业机构: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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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297人看过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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