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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认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540人看过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


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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