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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要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公司法 |1301人看过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不管在什么情况之下对外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通常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带在特殊情况之下,可能需要向普通合伙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上就是普通合伙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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