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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1505人看过

  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专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真实案例

    华北某市的药品销售公司向华北某地的一家药厂购买药品,并委托该药厂安排货运和购买货运保险,当装满药品的大卡车行至南京附近时,车辆起火燃烧,药品大部分被烧毁,车辆也损坏严重并殃及现场的其他财产,当地消防机关赶来灭火后,公安交警就把该卡车和货物扣押。由于承运人是一个个体运输户,这次事故已经让其损失惨重,根本无力再对药品公司进行赔偿。药品公司又与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上与残余物资的作价上相持不下,只得通过诉讼解决。最后原告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了在事故发生地(也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大律师网律师评析:原告这样做,既方便了人民法院的取证、鉴定(公估)机构实施鉴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那就别无选择,只能到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也就是华北某地去诉讼了。而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地法院的承办法官和鉴定机构人员(法院通常是指定法院所在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都要到南京附近来取证办案,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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