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汇总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036人看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汇总


商标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