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汇总
商标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汇总
商标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