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矩,就是不管被告同意不同意,只要原告单方面起诉离婚,起诉两次以后,一般80%的原告都能达到目的,顺利离婚,起诉两次离婚即代表着离婚态度坚决。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可能基于调解和好等各种原因申请了撤诉,因此也产生一些关于撤诉在离婚诉讼中的疑惑,比如申请了撤诉的这一次诉讼算不算已经起诉了一次离婚的诉讼?撤诉后是否还要等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那么针对撤诉在离婚诉讼中的影响,笔者依据相关案例做了如下分析:
裁判观点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撤诉,算不算已经起诉了一次离婚诉讼? 案情简介:(2014)南民初字第3869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83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1份,在《保证书》中,被告承认有殴打原告,但愿意改正。因此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又发生纠纷,原告因此离家出走,2013年9月22日,原告再次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并没有和好,双方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第三次起诉离婚,最终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本案中原告为达成离婚的目的,总共进行了三次起诉,第一次起诉属于调解和好后申请撤诉。那么起诉离婚后申请了撤诉,本质上就相当于未起诉过,不构成第一次起诉离婚,不会构成两次起诉中的一次,并且,调解和好以后还想再次起诉离婚还得等六个月才可以起诉。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未满6个月,申请撤诉会不会导致6个月期间重新计算? 案情简介:(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65号 张某与杨某于2009年9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张某参加合唱团、夫妻患病后需人照料、照顾看望孙子女等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2月25日,张某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1月8日,张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庭审时杨某提出张某第二次起诉距第一次判决生效时未超过6个月,张某遂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撤诉。2015年3月25日,张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杨某提出张某在前一次撤回起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满6个月又起诉离婚,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但最终法院没有采信杨某的抗辩理由,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呢,属于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未满6个月申请撤诉。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就一般的离婚诉讼而言,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但是本案情况较为特殊,法律规定六个月期限的立法本意是出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修复夫妻感情的需要,该案一是不属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法定情形,二是也确实没有出现仍有和好可能的迹象,故对于张某第三次起诉离婚,不应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 当然,无论是离婚还是调解和好,我们都希望的是夫妻双方的幸福。撤诉是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夫妻双方真的能调解和好,而不是上述案例中签了保证书,依旧殴打家暴,撤诉未必是一件坏事,婚姻律师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婚姻间的矛盾,不是为了离婚而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