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基本案情
郎某母亲与被告周某母亲是亲姊妹关系,即郎某与周某系亲表兄妹。郎某和周某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在得知双方相恋后,其父母于2008年5月按照农村习俗为他们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4月12日生育儿子周某1。
婚后二人起早贪黑、同甘共苦在老家建盖起价值195000元的房屋,后因各种家庭琐事,两人吵打不断,感情也日渐淡漠,2017年春节后郎某便外出务工。
至此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郎某从网上多方打听咨询,知道近亲结婚违法,遂于2019年年尾到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
在郎某、周某的婚姻关系上,法官并没有太费周折。值得提醒的是:无效婚姻不同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通俗地说,郎某、周某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结过婚。
但是,在郎某、周某“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两人出现了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郎某、周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的地位。
郎某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共有财产的分割,婚生子归周某抚养,共有财产用作抚养费。周某同意儿子由自己抚养,但郎某每月应给付抚养费800元,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不同意郎某以其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
审理裁判
富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二人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告要求宣告双方之间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富源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郎某与被告周某婚姻无效。其子周某1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郎某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折抵为抚养费归被告周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