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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是否有效?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公司法 |463人看过


股权,在前面我们曾经提到,既包括财产权,比如:收益分红权;也包括人身权,比如重大决策权、以及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权利。

 

其中,股权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毫无争议。但是,股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属于夫妻共有。

 

所以,股东配偶仅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并不代表股权的转让就一定要经过股东配偶的同意。

 

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只需要经过股东过半数通过即可,并无附加其他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也只是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的财产权益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并非着重针对股权转让的处理。类似股权转让案件,也应当遵循《公司法》优先适用原则。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股东配偶同意擅自低价或零对价转让股权的,不排除会以恶意转移财产等为由引发诉讼风险。

 

律师建议:

 

作为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股权转让时,建议能够事先征询股东配偶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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