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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理过户前被法院查封,购房人如何维权?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5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何某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某将自有住房出售给李某,李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房款支付给何某,何某在收到房款当天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双方另行约定,由于何某的房子2017年6月份就超过五年购买期,李某可以省去高额的营业税,就与何某达成一致,待2017年6月,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如到时何某不配合,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房款,何某依约将房屋交付了李某。

2017年6月,何某因为个人债务未能清偿,债权人张某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导致李某和何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无奈向律师求助,提出:李某是否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是否可以要求何某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救济?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一】房屋所有权归谁?

律师认为,李某与何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李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何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律师分析及解答二】何某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认为,李某的合同目的是与何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该合同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对方实现合同目的,然,现在法院已经查封了该房屋,致使何某履行合同不能,李某只能要求何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及解答三】李某的救济方式

律师认为,虽然房屋的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但物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李某和何某之间的债权合同效力。因为何某的原因导致李某购房的合同目的落空,李某可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来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何某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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