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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程纠纷律师:建筑工程预付款比例规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9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预付款比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建筑工程预付款规定

  (一) 预付款的确立

  预付备料款(国外通称为“开办费”)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早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备料款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备料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执行,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贯彻预付款制度的工作在原则和程序上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不同承包方式、年度内开竣工和跨年度工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凡是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备料款由发包人通过经办银行办理,且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月内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应得到备料款。施工单位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和合同造价规定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跨年度工程,按当年建安投资额和规定的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下年初应按下年的建安投资额调整上年已预收的备料款。凡合同规定工程所需“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并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拨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作价并视作预收备料款;对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而未能遵照合同规定按期、按品种、按数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补足收取备料款;部分“三材”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实物的,相应扣减备料款额度,或将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备料款。在对备料款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后,同时又规定了违规操作的处理办法: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拨给承包人备料款,更不准以付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账户收回和付出备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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