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鹏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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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张晓鹏|时间:2022年05月11日|1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女,汉族,200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闫XX,男,汉族,1999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杨XX与被告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闫XX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手续。后本院依法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并限其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现居住的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之后本院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仅说明被告早年已离开南阳,其与被告在郑州相识,且仍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后原告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7月13日到被告住所地开具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的证明,本院于当日向被告闫XX作出应诉开庭公告,原告代理人要求自行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且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之后本院多次与原告及其代理人沟通,询问公告事宜,原告代理人一直推拖并称在办理过程中,但截止2021年8月6日本案发出的开庭公告仍未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见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信息不够明确,无法查找到详细明确的被告及地址信息,且原告明知被告不在其户籍地居住,仍然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本院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本院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手续,并将开庭公告给予原告代理人,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一直不配合刊发公告,怠于诉讼,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应视为原告放弃权利,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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