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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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银行暂停与6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合作后,房屋买卖双方该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763人看过

近日,上海银监局决定自2016425日起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6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合作1个月(含为上述中介机构撮合的房屋交易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不包括42424点前已网签的房屋交易)。二手房交易的一般过程为,在买卖双方有意向后,与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一份居间合同之后再签订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上述决定,42424点前已网签的房屋交易不受影响即可以正常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受影响的是已经签订三方的居间协议,但没有签订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双方。由于上述决定的执行,必然会给通过上述6家中介公司进行买卖房屋的双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通过转让、卖出现有房屋而同时需要购买其它房屋的卖家来讲,影响更大。那么房屋买卖双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三方所签订的居间合同,要求中介公司返还、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委托贷款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时尽快寻找其它未被暂定办理相关业务的中介公司重新签订居间合同,并签订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买卖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三方居间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达到出卖、购买房屋的目的。但购买房屋通常都需要进行银行贷款,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从而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所以买卖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居间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委托贷款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对于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应该包括买卖双方由于居间合同的解除所导致增加的各种费用、支出以及房价变化等损失。

       房屋买卖双方解除原居间合同后,可以与其它未被暂定办理相关业务的中介公司重新签订居间合同,并签订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完成房屋的买卖交易。

    二、以上述决定为由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后,房屋买卖双方是否可以不再重新签订居间合同和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间的买卖交易呢?则需要根据具体房屋居间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来确定。

        房屋居间合同是一份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同。从性质上判断,其一为居间关系即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另一法律关系即买卖双方之间是预约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呢?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而言,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谈判缔结主合同。对于预约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承担的只是尽量促成主合同的成立,如果不能就主合同达成一致,可以不签订主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

        一般的房屋居间合同属于预约合同,即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本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在由于上述上海银监局决定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可以不再重新签订居间合同和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间的买卖交易的,且无需承担责任。

       但如果在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所列举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则居间合同就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如果买卖双方中一方不再重新签订居间合同和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间的买卖交易的,是需要承担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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