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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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未竣工工程的工程款的确定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916人看过

案件介绍: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开发公司的住宅小区项目的两栋住宅楼的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采取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竣工面积进行工程结算。在小区两栋住宅楼主体结构封顶且验收合格后,开发公司以建设公司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建设公司将施工现场交付给开发公司并退场,建设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对如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发生分歧。

笔者认为,本案中对于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应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两栋住宅楼主体结构封顶且验收合格,所以:

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组成中对应的已完工工程的单价乘以已完工工程的施工面积得到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

其次,如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应根据建设公司投标函及其附录等投标文件中关于已完工工程的单价乘以已完工施工面积得到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

因为一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中的约定,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所以,投标函及其附录应属于合同文件;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即使投标文件不是合同的组成文件,也应该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最后如果建设公司投标函及其附录等投标文件中也没有相关单价,则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第一,计算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与当时市场综合单价之间下浮(或上浮)系数n=合同中所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当时市场综合单价;

第二,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已完工工程市场综合单价×下浮(或上浮)系数n×已完工施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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