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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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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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71人看过

    案件介绍:王某与刘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刘某的房屋,合同约定刘某应在收到第二笔房款(银行贷款)前将其户口迁出,逾期一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因刘某未将户口迁出,王某以此为由不向银行支付申请贷款。刘某要求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申请贷款,王某则要求刘某应先将户口迁出后再申请贷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先将户口迁出后再申请贷款?

笔者认为,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先将户口迁出后再申请贷款,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约定为刘某应在收到第二笔房款前将其户口迁出,而并没有约定在王某申请贷款前将其户口迁出,所以王某申请贷款行为应为先履行义务;按照《合同法》第六十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先将户口迁出后再申请贷款。

其次,王某也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刘某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所以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先将户口迁出后再申请贷款。

   综上所述,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先将户口迁出后再申请贷款,但如果第二笔房款支付后,刘某仍未将户口迁出,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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