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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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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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纳税保证金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13人看过

一、案件介绍

20086月原告李某将其一处私房出售,出售时缴纳了三万余元的纳税保证金。同年7月李某与被告甲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大产证办理时间为20093月,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大产证延迟到20098月办出。因房屋出售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所以李某缴纳的三万余元的纳税保证金无法退回,李某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二、案件分析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原告、被告签订《预售合同》时,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出该纳税保证金的存在,所以被告不能预见逾期办理大产证可能会对原告造成该项损失,所以该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三、法律建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把可能发生的事情约定清楚,本案中如果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向开发商声明了他缴纳纳税保证金的事实并对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办理产证约定了责任的承担,那么本案的最后结果就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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