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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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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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分割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490人看过


  如果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分割;其余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婚前房屋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全款买房或者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无论产权证何时取得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婚前动迁取得的房屋,无论产权证何时取得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有贷款则按照上述2的处理原则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后房屋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有部分贷款的应按照第一条2的原则处理;

4、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动迁取得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无需再增加任何款项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需要再增加一定的款项,应按照第一条2的原则处理。

三、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前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特别的说明,否则无论父母出资是全资还是部分均按照婚前房屋的原则进行处理。

婚后购买的房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父母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应该属于其子女

4、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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