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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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发布者:徐晓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95人看过

一、案件简介

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了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合同对广告发布时间、费用、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2012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约函,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回函表明不同意被告解除合同的要求。之后双方再无书面文件往来,合同中的广告牌至原告起诉时仍在发布状态中。

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支付相应的广告费、违约金、滞纳金等共计9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

二、案件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192140元;

2、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98元,由原告负担10375元,被告负担2823元

三、案件分析

(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广告承揽合同于2012年7月20日解除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作为定作人的被告于2007年7月2日向广告发出解约函,所以双方的合同于该函中通知的2007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被告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以其他的广告替代被告的广告,尽量减少被告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但原告未采取替代措施,更谈不上替代措施是否合理,因此,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损失。

(三)被告应该赔偿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广告阵地费

双方间的合同解除后,原告仍需按其所签订的阵地租赁合同支付给阵地出租方相应的阵地费,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该损失,但同时原告应积极寻找新的客户在所涉阵地发布广告,具体时间属于法官裁量权范围,一般三个月较合理,故被告赔偿原告三个月的广告阵地费损失。

2、广告牌制作安装费

该费用应按照合同期限三年摊销,现合同仅履行了一年,故被告应该对剩余费用承担损失。

3、维护保养费

原告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不应再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合同支付维护保养费,所以发生该费用属于故意扩大损失,该款项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间接损失(预期利润)

间接损失(预期利润)即如果被告不解除合同,原告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属于可以期待利益,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即可以预知,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该损失,该损失也属于法官裁量权范围,一般以三个月计算较为合理。

)违约金

针对同一违约事实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故不支持原告的违约金主张。

四、法律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签订合同作为经营的重要方式、手段,然而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出现一些当初无法预料的情况,使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需要解除合同。

(一)合同的解除方式

1、协商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事实上,协商解除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是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

2、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在条件满足时即可行使相应的解除权,而无需对方同意。     

3、法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该解除权的行使既不需要满足合同的约定也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是法律赋予合同一方的权利。

(二)实践中合同解除的建议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来约定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这样在约定的条件符合时既可行使相应的合同解除权;

其次,当发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应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符合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再次,如果发生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则应积极采取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而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将要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不论因何种原因、采取何种方式解除合同,均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双方应对合同解除后的事宜进行相应的处理,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此进行明确。且不可不管不问、只按照己方的想法办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本案中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造成了较大的不必要损失,如果双方能够早一些解决合同解除的问题,双方的损失都会减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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