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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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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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返岗后拒绝调岗遭解雇,违法!

作者:刘均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4次举报


王某产假返岗后,被公司通知她的原岗位已经被顶替,需要进行调岗。王某不同意单位的调岗方案。公司认为,王某拒绝上述调岗,故在其哺乳期结束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王某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引发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提出关于岗位的意见,系行使缔约磋商权,她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没续签合同,不能当然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签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该公司用工安排未充分考虑王某产假结束后依法返岗权利,安排其他员工代替其岗位,并以调岗为前提续签合同;王女士拒调岗,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无不当。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380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即便考虑各地现行的鼓励生育新政对产假的另行规定,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仍属短期,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造成的不便是有限的。女职工因孕产休假不能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另行安排人员代替其工作,不能通过现有人员分担孕产休假女职工工作量的,可以另行聘用短期工,既能解决用人单位的缺工问题,又能保障女职工休假结束依法返岗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等给工作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职工反映在孕产休假结束返岗后,其原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用人单位对女职工进行强制调岗,或假借调岗之名意图达到迫使女职工自行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目的。具体到本案,以职工拒绝不合理调岗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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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赞律师,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天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静海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