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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2016年10月13日 | 发布者:王晋恺 | 点击:7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很多购房者签订合同之后并没有清晰认识到自己的合同权利,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二、在新购商品房纠纷案件案件中,最主要有两种可能出现的开发商违约情形:第一、逾期交房;第二、逾...

律师观点分析

一、很多购房者签订合同之后并没有清晰认识到自己的合同权利,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在新购商品房纠纷案件案件中,最主要有两种可能出现的开发商违约情形:第一、逾期交房;第二、逾期报送初始登记资料。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约定了这两种情形出现,开收发商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这里提醒大家,新房收房的时候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竣工备案表,如果开发商提供不出来,千万不要收房,等到什么时候竣工备案表出来再去收房,那么在这期间的违约金开发商是要承担的。

四、按时报送初始登记资料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报送,也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如果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大家就要警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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