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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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能否得到赔偿?

发布者:王永欣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开封XX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开封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XX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称:请求改判或撤铺一审判决,并由XXX、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已查明应由XX公司保证涉案租赁土地产权清楚。但因产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及纠纷,致使XX公司使用租赁场地时爱到严重影响。在租赁中,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2014年7月31号前的租赁费用及员工社保费用及补助共计528000元,XX公司应对XX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XX公司要求XX公司赔偿建设**商品市场大棚前期费用398000元及利息、返还XX公司已交给XX公司各项费用528000元的诉请,一审应支持。二、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承诺同意XX公司根据需要建设大棚。这一事实证明XX公司是无任何过错的,XX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给XX公司造成建大棚的XXX元的经济损失应赔偿。三、由于XX公司租给XX公司的场地有大量纠纷,XX公司无法使用租赁场地、之后XX公司与他人纠纷彻底解决后,XX公司才续延使用该场地。故487800元是XX公司与XX公司使用租赁场地续延默许的费用。是XX公司过错在先时对XX公司的一种补偿,法院判决让XX公司承担390240元无法律依据。四、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XX公司在该管辖区内按城管委要求整改**市场并根据需要盖大街,市城管委也认可、默许,也是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具有合法性,自2011年7月12日XX公司应要求建市场大概到2018年9月5日XX公司起诉历经7年之久,市政府均无采取强制手段拆除它。证明大棚的合法实用性和它存在的必要性XX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应受法律保护。故XX公司出资所建市场大棚投资的926000元应由XX公司、XX公司赔偿。五、XX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09年12月6日被吊销,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1年8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公司不具备盖章生效的主体资格,故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的2014年7月前的租赁费及员工补助费用共计528000元应按无效合同返还给XX公司。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XX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请求驳回XX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3、请求支持XX公司对XX公司的反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典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XX公司在与XX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场地租赁协议》基础上,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约定范围内场地交给XX公司、XX公司对约定范围内场地实际管理使用至2017年6月,合同约定范围内场地土地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影响XX公司在该土地范围内拆迁、整改、修建、管理等实际使用,XX公司应当全额支付XX公司反诉的场地占用费。二、XX公司对于XX公司在《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范围场地内的违建行为没有监管义务。XX公司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场地租赁协议》、承诺书均要求XX公司在租赁场地范围内如需改建项目应当依法改建。XX公司在租赁场地范围内改建项目过程期间是否合法建设监管单位是城管委。城建局等执法部门、XX公司不是执法部门,没有对建设项目合法性的执法权利,也不应当承担监管义务。故XX公司对于XX公司违建项目的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三、XX公司在本诉中不是适格主体,XX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与XX公司组织的所谓XX公司职工代表签订《市场整改协议书》,开始与XX公司组织的所调XX公司职工代表履行《市场整改协议书》内容,不再履行与XX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形成对《场地租赁协议》的根本违约。履行《市场整改协议书》产生纠纷、与XX公司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本案系《市场整改协议书》履行产生的纠纷,故XX公司在本案本诉中不是适格主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公司答辩称:**大棚为XX公司所建、XX公司是认可的,XX公司与职工所签合同有效,所建大棚应受法律保护。即使大棚为违章建筑,市里默认保持XX状·不让拆除,该**大棚已完整交付XX公司使用,且XX公司对外承租收着租金,证明**大棚实际受益人为XX公司。即使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承担支持百分之三十错误,因为评估报告中显示仅220万元,评估的并不是建**大棚,而是建**大棚前期所产生费用。所产生费用包括:下水上水、地面硬化、重建仓库、监控等产生的前期费用。评估时已分开这两项,建大棚180万.其余的40万。故不应把40多万列为违章建筑中。评估报告明确显示。要求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公司答辩称:1、XX公司是2009年下半年被吊销营业执照、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2011年7月20日,合同签订是在公司吊销之后,也就是说XX公司明知XX公司实际状况,并且XX公司也知道XX公司虽然被吊销,但是公章仍在手中,故XX公司所说2013年因为XX公司虽然被吊销才与公司职工签订场地租赁协议错误。2、租赁合同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限归XX公司所有。XX公司自租赁协议签订后,一直使用该土地,无论和任何人签订其他协议,都应当向XX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3、XX公司所建大棚系自建,无论其是否存在违建行为,XX公司一直使用到2017年6月,且该大棚至今存在。XX公司所主张的请求既不存在权利上的损失,也不存在使用上、期限上的损失,要求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的,要求维持一审判决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公司赔偿承建**商品市场大棚的前期费用398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4年2月1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XX公司赔偿承建**棚钢结构约2012平方米费用以评估价格为准XXX元、3、XX公司返还XX公司已交的各项费用528000元.XX公司反诉请求:请求判令XX建材487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一、关于XX公司在本案也是否为该格主行的问题。XX公司在2013年3月10日与XX公司12名他多多订了《市场整改协议》。12名代表是XX公司绍大多教的员工,该协议已实际履行,XX公司亦收取了XX公司2014年包月之前的租金,亦无证据证表明从2013到2017年之间合范公司片该协议提出异议。XXXX公司以其不是适格主体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不子采纳。另。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警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致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港笑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满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XX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被注销,故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XX公司与XX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之间的喜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视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应认定该协说有效。关于XX公司提出的两公司之间于2011年所然协多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XX公司提出的应返还已付租金528000元、不应再另行支付租金390240元的上诉请求。经查,XX公司依约交付了案涉租赁场地,XX公司已使用。XXXX公司要求退回已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XX公司虽辩称其在2015年即被迫退出了对案涉场所的管理,但从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共同向租户所出具的通知可以看出,XX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还未撤出对案涉场所的管理。故XX公司诉请的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之间的租金XX公司应给付。在案证据显示,XX公司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确因该租赁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受到影响,一审在判决过程中已充分考虑该情形。并在判决租赁费时予以体XX。故XX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XX公司所诉前期费用398000元应由谁负担的问题。XX公司认为其为了清理案涉场所的垃圾、拆迁场所内的经营者而支出的398000元应由XX公司负担。经查、合同签订时XX公司对案涉租赁场地内的XX状明悉,了解。该费用是XX公司为实XX合同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XX公司租赁案涉场所进行建设后亦实际出租,该费用应由XX公司负担、XX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该费用无法律依据。对其该请求不应支持

四、关于XX公司提出的大概费用XXX元应全部由XX公司负担的问题。经查、在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的情况下盖**大棚是双方明知且追求的结果,一审结合在案证据及案涉实际情况,判令XX公司承担大棚费用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36元,由开封XX公司负担32034元、开封市XX公司11402负担。

王永欣,男,免费咨询法律问题(直接电话咨询)。1971年1月3日出生。1991年12月3日郑州大学法律专科毕业,199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凌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19********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