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出于一定的原因和考虑,想要更改未成年孩子的姓氏,改为跟自己姓,或者跟再婚后小孩的继父或继母姓。那么,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申请给小孩改姓吗?
答案是不可以。这个问题虽有一定争议,且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要求男女双方均同意,才可以更改小孩姓氏,就是说,离婚后未经小孩生父(母)同意的,一方不能单方给小孩改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该条司法解释,即是对离婚后父母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作出的限制,以免引发矛盾纠纷而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因父或母一方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另一方可以至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原来的姓氏登记,也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子女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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