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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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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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利滚利”不被支持

发布者:李伟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8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代理被告傅女士出庭应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0年,自己的朋友傅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36万元,月利息为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傅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傅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先生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傅女士向张先生借款36万元,月利息为1.5%。2013年5月8日,傅女士向张先生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先生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法院查明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傅女士支付张先生欠款5.6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先生之所以要求傅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

《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也即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否则无效,“利滚利”就属此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代理被告傅女士出庭应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0年,自己的朋友傅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36万元,月利息为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傅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傅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先生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傅女士向张先生借款36万元,月利息为1.5%。2013年5月8日,傅女士向张先生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先生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法院查明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傅女士支付张先生欠款5.6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先生之所以要求傅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

《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也即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否则无效,“利滚利”就属此类。

李伟明律师,联系电话13599531556(微信同号),系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合规部主任,被评为十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