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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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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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变更的条件

发布者:李伟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11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住厦门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厦门市某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12年7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厦门某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来陈某并未积极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李某准备通过法院责令陈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某却在李某提起诉讼之前抢先一步于2013年2月向法院起诉。

陈某在诉状中称:在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时,其正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后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应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作为房子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响,不能达到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定条件: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依据这一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

[案情结果]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住厦门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厦门市某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12年7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厦门某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来陈某并未积极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李某准备通过法院责令陈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某却在李某提起诉讼之前抢先一步于2013年2月向法院起诉。

陈某在诉状中称:在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时,其正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后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应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作为房子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响,不能达到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定条件: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依据这一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

[案情结果]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李伟明律师,系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被评为十佳律师,执业年限已逾十来年,处理过上千个案件。李伟明律师凭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1350220********60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