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春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6:00-23:59

  • 咨询热线:15170379475查看

  • 执业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安春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521人看过

   民

2015==民一初字第    

原告:某,男,1969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女,19661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安=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6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诉称:1985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上饶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724日生育女孩==19881112日生育男孩==,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一起生活时常发生争吵,有了孩子后双方矛盾加剧,感情也出现问题,双方自199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被,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某辩称:原告所说的婚姻基础及子女情况对,原告所说的婚后感情变化情况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未发生过任何吵闹,更没有分居生活。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料理家务,纯属正常,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 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2、婚生子女情况。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上饶====村民委员会证明1 份;2、原告某、被告某户口复印件1份;3、上饶==派出所户籍证明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为:原告某与被告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上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724日生育女孩==19881112日生育男孩==,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原告某主张与被告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某与被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

书记员  ====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西 上饶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17037947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0925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安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