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儿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女不宜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未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儿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儿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两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儿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儿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儿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儿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儿女的;
(4)儿女随其生活,对儿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儿女一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儿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儿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儿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儿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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