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翰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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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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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有期徒刑四年—成功案例

发布者:张翰宁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邹某、龚×、袁×伙同他人,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等为名,在本市某城区等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邹某、龚×、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并且形成三个以上层级。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2015)东刑初字第01212号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基本案情】(此处内容依据判决书部分摘录)

2009年,被告人邹某、袁×、龚×先后加入了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等为名的传销组织后,伙同他人,继续在本市某城区等地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邹某及被告人龚×、袁×先后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人员。至2015年5月案发前,被告人邹某、龚×、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并且形成三个以上层级。被告人邹某、龚×于2015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部分赃证物已起获并扣押。

三、【案件焦点】

1、被告人邹x是否发展会员达到3层以上、人数超过30人以上?本案存在该传销组织发展虚拟下线、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作证、后期吸纳会员方式变更为“一人返本”的情况,以及部分涉案人员未缴纳传销金或者是否缴纳传销金无充分证据证实的问题,故是否应将相关的涉案人数及所涉及的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的涉案资金予以扣除;

2、该传销组织受“支点”控制,被告人邹某并无积极的组织、管理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邹x的业绩和获利数额落实是多少?

4、被告人邹x是否系从犯?

5、被告人邹x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构成如实供述和立功?

四、【法院裁判要旨】

公诉人认为: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邹某、龚×、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并且形成三个以上层级,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法官认定:被告人邹某、龚×、袁×无视国法,加入传销组织后,又伙同他人积极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从中获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严重一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北京刑事律师办案心得和律师随笔】

本案邹某父亲找到张翰宁主任的时候,已经咨询过很多刑事辩护的专家律师,但是都没有办理委托。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张翰宁律师细心询问本案细节,详细解答本案可能的走向,并逻辑清晰的阐明了他初步的辩护方向之后,邹父放心的办理了委托,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充分信任张律师,给予了百分之百的配合。

想要做成功一件案子,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从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并没有什么突破口。但是律师通过反复查阅案件材料,经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预审警官沟通交流,做了大量的统计归纳工作。分别对本案涉案传销人员的人数、口供、缴纳金额等情况分别计算和排除。在统计过程中律师发现,本案线下部分人员只是挂名凑人数,并未缴纳费用,故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人数和金额产生怀疑。本案存在该传销组织发展虚拟下线、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作证、后期吸纳会员方式变更为“一人返本”的情况,以及部分涉案人员未缴纳传销金或者是否缴纳传销金无充分证据证实的问题,故应将相关的涉案人数及所涉及的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的涉案资金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涉案金额在250万以上的证据不足。

找到这一突破口之后,张翰宁律师反复梳理本案卷宗,多次详细的阐明法律意见并附上统计表提交给检察院以及法院。

同时,通过切实有效的庭审演讲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大部分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开庭审理,与法官检察官多次良好沟通之后,取得了出乎被告人意料的辩护效果。成功突破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他严重情节”的界限,将本案成功辩护为四年有期徒刑。宣判后,对辩护效果感到十分满意,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张翰宁律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准确把握和尽心尽力的辩护态度,得到了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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