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在疫情期间,多数老年患者在得知确诊消息后,为避免子女因遗产分割等事宜发生纠纷,均有设立合法有效遗嘱的迫切想法。那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下如何设立有效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情况危急时,可以选 择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需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最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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