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中的“谁提出离婚,本协议无效”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刘某婚前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轿车一辆,与丁某结婚后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丁某提出离婚,本协议约定无效。后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丁某提出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因丁某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内协议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应无效,商品房与轿车为刘某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1、谁予双方离婚;2、商品房归刘某,刘某给付丁某房屋分割款58万元;3、轿车归丁某,丁某给付刘某该车分割款63000元。折抵后刘某支付丁某财产分割款5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刘某、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