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售婚前房产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案情简介
钱某某与丁某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丁某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某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8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丁某某自己名下,钱某某用自己婚前存款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后该房屋出售50万元。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家电等大约估价为9000元,包含在50万元房价中。现双方离婚钱某某认为50万元售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二、法院认为:
钱某某与丁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钱某某与丁某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某市某小区房屋是丁某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丁某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丁某某购买该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了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未生育子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丁某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房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家电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9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钱某某用婚前存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该部分资金应认定为钱某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方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50万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丁某某应支付钱某某若干万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三、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丁某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诉争房屋,系丁某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丁某某的婚前财产,钱某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丁某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该房屋应属丁某某个人所有。丁某某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丁某某一方所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一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丁某某对钱某某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