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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例

发布者:雷莉|时间:2017年01月18日|9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

原告宋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交往三个月后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名凌x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被告还出售殴打原告,原告不得已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于2015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承诺会改,故申请了撤诉,但现在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变,反而更加恶化。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凌xx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认定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于201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2日共同生育一女,名凌xx。原告宋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15年4月3日申请撤诉。

另查明,被告凌某某系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其基本养老保险最新缴费基数为2415元,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平均每月个人实缴184.21元基本养老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出资购买小车一台,被告将其以45000元出售,并于2015年12月25日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仅相识三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常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夫妻间沟通交流困难,难以共同生活,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凌xx2014年10月12出生,不满2岁,应由原告宋某监护抚养为妥,根据被告陈述的每月月收入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婚生女凌xx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在不影响婚生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被告将双方共同添置的小车以45000元出售,并保存该款至今,原告应分得一半价款,金额为225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详单,被告从结婚时起至2015年12月共26个月,平均每月个人实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为184.21元,共计金额为4789.46元,原告可分得一半,即2394.73元。对于被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及原告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无证据支持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凌xx(2014年10月12出生)由原告宋某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凌某某每月承担婚生女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凌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宋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被告凌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某人民币24894.73元;

四、驳回原告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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