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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多份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作者:周绍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两公司持续合作期间,支付的多笔款项无法确认对应的具体合同,索要货款时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如何审理?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在此类案件中,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数份合同,买方支付的货款无法与合同一一对应,因此对于案涉数份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无法单独割裂看待。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长期存在连续性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货款滚动计算,第三买方支付货款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此类案件当事人在长达数年的交易过程中,连续签订了多份合同,买方的付款无法与卖方的供货一一对应,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将双方交易的货款进行了汇总计算,基于此,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应属于长期连续性买卖。长期连续性买卖所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难以分割的特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此类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实际采用的系“滚动支付”的结算方式。“滚动支付”的特点在于对双方长期签订数份合同的货款进行滚动计算,当买方持续给付货款且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时,买方给付行为应认定为对全部合同中所结欠货款的承认行为。因此在对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认定时,应将全部合同视为一个整体,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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