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何种方式适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来确定。从违反金钱给付的合同义务看,逾期支付货款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该损失还可以理解为“法定孳息”。对于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实践中一般以“利息”名义主张,以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来看,并未禁止约定违约方同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如果约定过分高 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不管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支持,这是基于法定孳息原理,也可以理解为不当得利。若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通常很难同时获得支持。若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利息),只不过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两项权利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观点,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守约方选择违约金请求权,违约金计入损害赔偿,作为最低额赔偿额。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守约方仍然可以继续主张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
3.合同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填补实际损失。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过错的惩罚,违约方除了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不管违约方承担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责任,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4.对于买卖合同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如何理解该违约金的性质?我们认为,利息和违约金不具有同一性质,利息作为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已经具备损害赔偿功能,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该是补偿性违约金,而应当视为惩罚性违约金。因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即惩罚性违约金也不宜过高,主张惩罚性违约金一方还有必要就主张的合理性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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