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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安置房合同注意事项

作者:周绍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9次举报


 一、买卖安置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后收房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三、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可以公证吗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是可以公证的。安置房买卖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公证。如果选择公证的,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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