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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唯一住房应该如何处理?

作者:周绍勇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1次举报

 在现代社会,婚姻的自主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而与之相对的,离婚率也急速飙升。离婚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财产的分割和监护权的分配。在住房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唯一的财产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

  网友咨询:

  离婚时唯一住房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对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等实际情况,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律师补充:

  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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