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勇律师 09:00-22:00
周绍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02320496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作者:周绍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63次举报


一、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核减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核减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应该从什么时候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周绍勇律师 已认证
  • 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
    • 15102320496
    • 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8.5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次 (优于97.8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8次 (优于98.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7908分 (优于98.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42篇 (优于89.56%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绍勇律师IP属地:重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32491 昨日访问量:5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