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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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用工成本的建议

作者:李剑敏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8次举报

        关于疫情期间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用工成本的建议


1.与员工协商推迟工资发放时间。

通过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可通过线上方式)协商推迟工资发放,但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或协商发放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待企业资金周转正常后支付。

2.与员工协商减少工作量、降低工资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可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发放停工期间工资或生活费。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调整工时制度,采用灵活用工模式,降低用工成本

本次疫情大部分中小企业之所以感到用工成本压力大,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无法适时调整工作时间。

企业有三种用工工作时间标准,分别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

适用范围:一般劳动者

实行条件:不需要审批

工作时间:依据工作时间确定工作量,固定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条件: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工作时间:依据工作时间确定工作量,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算周期内的总时间与总标准工时时间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

适用范围:(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条件: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工作时间: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不固定时间,以工作量确定工作时间,可以是平时,也可以是周未或法定节假日;

根据上面所述三种工时制度的特点,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打破了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掣肘,赋予了企业更灵活、自由的工作安排权限,能有效帮助企业控制人力成本。

本次疫情之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有效控制因疫情造成无法上班的用工成本。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用人单位是以小时计算工资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集中连续作业,也可以安排员工集中连续休息。

 

 


李剑敏律师2003年开始执业,已执业18年,现执业于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和人力资源师执业资格。系福州市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1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