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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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逾期未还,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

发布者:李剑敏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1587人看过 举报

2025-07-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某某某某某曾为朋友关系。因某某某资金周转需要,某某 2020 年 5 月 30 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其转账 5 万元,又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让父亲周裕仁代其通过该银行账户转账 10 万元,共计出借 15 万元。之后,某某某某某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本金 15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月利率 1.5%,承诺全部本息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次性还清。同时,某某某还承诺若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 10% 的违约金,如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愿承担一切费用。然而,借款到期后,某某某未偿还任何本息。某某为追讨借款,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支付了部分律师代理费。

二、当事人诉求

某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变更后):

1.判令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15 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12.4% 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某某某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某承担。

三、法院审理

(一)证据认定

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与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证人周裕仁的出庭证言。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分两次向某某某交付了 15 万元借款,某某某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但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某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某某某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关于利息,某某主张按年利率 12.4% 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代理费,借条约定若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某某有权主张律师代理费,但根据证据显示其实际支付 0.8 万元,故法院对其主张的 1 万元予以调整,支持 0.8 万元。

四、判决结果

1.某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某某借款本金 15 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12.4% 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某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某某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0.8 万元;

3.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09 元,减半收取 2404.50 元,由某某某负担。

五、案例启示

1.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具规范的借条、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等证据至关重要,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2.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违约责任、实现债权费用等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3.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4.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债务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李剑敏律师2003年开始执业,已执业18年,现执业于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和人力资源师执业资格。系福州市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1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19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