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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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

发布者:孙志辉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10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汉族,1996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黄某1的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上诉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理并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黄某1按涉案《邻里协商协议》履行完毕能否视为履行了本案的赔偿义务。2、涉案《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1、黄某1按涉案《邻里协商协议》履行完毕能否视为履行了本案的赔偿义务。2019年6月24日,黄某1与陈某签订了《邻里协商协议》,协议约定:“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邻里关系,现黄某1资源帮7X号(陈某)把隔墙一楼、二楼东面外墙批好,以后陈某一家不能有任何异议,不再作出任何损害黄某1一方的行为。”,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黄某1与陈某约定的争议内容为隔墙一楼、二楼的东面外墙,该协议并未就陈某整栋楼房的损坏情况进行约定。本案中,因黄某1拆旧建新对陈某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该损坏结果涉及整体房屋的损坏,并不局限于房屋的外墙,因此,黄某1履行的关于隔墙一楼、二楼的东面外墙处理的《邻里协商协议》不能视为已履行了本案的赔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黄某1未履行本案的赔偿义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某1提出其已履行完毕《邻里协商协议》,该协议应理解为被上诉人的整套涉案房屋,而非被上诉人的涉案房屋的某一部分的主张和抗辩,本院不予采纳。2、涉案《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陈某的房屋的损坏结果与黄某1的建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广州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XX鉴字【2019】SW2X97号《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评定黄某1的建房行为与陈某的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广东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陈某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广东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的房屋修复费用为597X7.96元。一审庭审过程中,黄某1对《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并询问其是否申请重新鉴定,黄某1向一审法院明确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上述的两份鉴定意见由一审法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委托的程序正当,相关的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关的资质,该两份鉴定意见经过一审法院审查后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黄某1虽对该两份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该两份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鉴定人员不符合相关资质的证明,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对其主张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经过广州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其损坏的原因为:1、房屋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及受到外力因素、环境因素、温差等影响状态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也会导致损坏的产生;2、黄某1在鉴定房屋东侧相邻初进行拆旧建新施工,拆除时未做防护措施,施工方式为勾机机械拆除及人工炮击拆除,拆除上不结构对基础(相连基础)有扰动,且拆除时存在震动影响,根据房屋现有损坏,房屋靠近施工一侧的构件损坏相比其他部位没有明显增加,损坏程度轻,故相邻拆除施工对房屋损坏产生与发展有轻微影响;3、黄某1新建房屋基础离鉴定房屋基础约0.3m,净距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表7.3.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净距规定,桂对相邻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及沉降量有影响也会导致上部结构损坏的产生;黄某1的建房行为与涉案房屋的损坏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分析上述损坏的原因,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也会导致损坏的产生,而黄某1建房的行为对房屋损坏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且其建房的净距不符合相关规定,黄某1应对涉案房屋的受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定黄某1承担X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黄某1对房屋的受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黄某1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错误的主张和抗辩,部分合理,本院对其有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涉案房屋经过广东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修复费用为597X7.96元,因此,应由黄某1赔偿陈某47X30.37元(597X7.96元×X0%)。


  综上,上诉人黄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X11民初X03号民事判决;


  二、限黄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47X30.37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某负担662.14元,黄某1负担4X7.X6元。鉴定费23000元,由陈某负担4600元,黄某1负担1X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70元,由陈某负担25X.94元,黄某1负担103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志辉律师,执业地点广东省湛江市,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孙志辉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从事执业律师多年,经验丰富。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8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