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辉律师
孙志辉律师
广东-湛江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B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志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XX081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 因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被羁押,因吸毒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公安局特殊监所,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 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被告人A,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被告人A,别名A,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 因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被告人A,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4月9日释放, 因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被告人D、E、F、G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A从麻章镇瑞云中路中国农业银行出来途经XX门口路段时,被A、梁某1安(在逃)、“清姐”(在逃)、“花某”(在逃)四人盯上,根据事先分工,A1安故意在B面前丢了一沓假外币然后捡起离开,A走过来问B,是否见到有人捡到其一千欧元,“清姐”过来附和说,见到一名男子捡到他的外币往市场方向走了,A假装往前追去, 一会,捡钱的A1安再次出现回到B的面前,A1安以B及“清姐”两人都见到了其捡了别人钱,同意分钱给她们两人, A1安与“清姐”把B骗至一偏僻处商量分钱,商定:由A与“清姐”拿出各自身上的证件、存折,并要写上存折密码,包上胶袋交给A保管,然后A1安跟“清姐”回家拿相应的人民币来互分, A1安与“清姐”将交给B保管的袋子调包后迅速离开,将骗取到A的二本存折交给梁某春去银行盗取走存折里的68900元, 2、2017年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A1从麻章XX出来时,嫌疑人A1奎(又称“梁仔”,在逃)故意在A1面前丢了一沓假外币然后捡起来离开,嫌疑人“A”(名字不详,在逃)过来问A1,是否见到有人捡了其一万欧元,A过来附和说,见到一名男子捡了一沓欧元离开了,“A”故意去追捡钱人, 不一会,捡钱人A1奎又重回到B1的面前,梁土观就当着A1指认梁某1奎就是捡钱的人, A1奎就对梁土观和B1说,既然你们都看到了我捡别人的一万欧元,我就分你们每人一份, A1奎与B两人把C1骗到赤坎区爱华酒家喝茶商量分钱,商定:A1拿出20000元人民币与B1奎拿出捡到的外币一起放在塑胶袋作为担保交由A1保管,A1奎再去拿钱来分, 在骗得A1到麻章XX取出20000元后,梁土观调包偷换了A1的20000元现金,之后A与B1奎以去取钱为由迅速脱身离开, 3、2017年4月19日9时许,被害人A1到湛江市赤坎区光复路建设银行办理业务,走出银行后在赤坎区XX被A春伙同两名男子(未能查实身份)以“捡钱分钱”方法骗至赤坎区金沙XX一绿化带处商量分钱, A同意将其拾到的外币交给B1保管,然后去银行取相应的人民币来互相分钱,但要A1和另一同伙拿出各自身上的存折,并要写上存折密码交给A作为抵押, A骗到B1交出的三本存折和密码后,与同伙迅速到南粤银行沙湾支行和建设银行丽湾支行盗取走存折内的132000元, 4、2017年5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A1从麻章镇麻赤路中国邮政银行出来时,被A、B、C1奎(又称“梁仔”,在逃)、A3生盯上, 根据分工,A3生故意在B1面前丢了一沓假外币然后捡起来离开, 梁土观过来问A1是否见到有人捡了其外币,有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多,这时A过来附和说,见到一名男子刚捡了一沓外币离开了,A故意去追捡钱人, 不一会,扮作捡钱人的A3生又重回到B1面前,A当着B1的面指认C3生刚才捡了别人的一沓外币,A3生就对B1及C说:“既然你们两人都见到我捡了别人的外币,那我就分你们每人一份”, A及B3生将C1骗至一公园里偏僻处商量分钱,伺机调包偷换了A1的中国XX银行的存折及存折密码,后交给A1奎与B分别到赤坎区的中国邮政银行盗取走存折里的58800元, 5、2017年7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A2从麻章XX出来时,A洋(别名:B)故意在C2面前丢了一沓假外币然后捡起来离开,A过来问B2,是否见到有人捡了其一万欧元,A过来附和说,见到一名男子捡了一沓欧元离开了,A故意去追捡钱人, 不一会,扮作捡钱人的A洋又重回到B2的面前,A就指认B洋就是捡了别人欧元的人, A洋就对B与C2说,既然你们都看到了我捡别人的一万欧元,我就分你们每人一份, A与B将C2骗至麻章XX附近的一偏僻小巷商量分钱,商定:A2与B拿出各自身上的证件、钱物、存折,并要写上存折密码,A亦拿出捡到的欧元,共放在一起装在一个胶袋里交给A2保管,A去取相应的人民币来互相分钱, A将袋子交给B2保管时偷换了B2的存折及现金1000元,之后A将骗取到存折交给B春,A迅速到银行将存折上的23500元盗走, A2共被盗窃24500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供麻检公诉量建[2017]95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A、B、C、D、E结伙作案,采取“捡钱分钱”的方法,调包被害人的钱物、存折进行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A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A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A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A洋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A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盗窃被害人B、C2的财物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但辩解其在A被盗一案中只负责取款,且取款数额约为人民币18000元,其没有参与盗窃被害人A1的人民币132000元, 辩护人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没有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其中第一起A被盗窃案,A只参与取款环节,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68900元,A没有确认,证据显示该笔钱分了两笔,只有一笔钱属于A,没有证实另一笔钱的所有人A2与B是亲属关系,A没有对B进行辨认,不足以认定A总共盗窃了B68900元;第三起C1被盗窃案,指控A的证据只有B1的陈述,不能证实是A支取了B1的款项,且A1与B的夫妻关系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指控其犯该起盗窃罪, 请法庭依法根据被告人A参与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其是初犯,愿意退赃,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A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云中路中国农业银行出来,XX经XX路段时,被告人A及其同伙选定B为作案目标,并分工合作,由一人扮演“掉钱者”,另一人扮演“捡钱者”在A面前捡了一叠外币,然后以A和另一名女同伙看见其捡钱为由,要分钱给二人,A信以为真, 随后,该女同伙提出回家拿相应的人民币兑换外币来分钱,“捡钱者”就要求该女同伙和A拿出各自身上的证件、存折,并要写上存折密码,用胶袋包好交给A保管,二人离开去取钱,A在这过程中,A保管的袋子被调包,被告人A等人拿着B的二本存折去银行盗取了存折里的人民币68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A的陈述:2017年1月19日10时许,我从麻某2镇农业银行取钱出来后,经过XX时,看见一名约四十五岁的男子在地上捡了一叠外币后快步离去,接着一名约五十岁的中年男子过来问我是否有捡到钱,这时旁边一名约三十五岁的女子说有人捡钱走了,该男子就去追前面的男子, 后来捡钱的男子过来说因为我和那名女子看到他捡钱,要跟我们分钱, 期间,因那名女子说要去银行兑人民币来分,男子就让我们把存折、银行卡、身上的证件拿出来并把存折密码写上去,然后用胶袋封起来给我保管,他们二人去银行兑钱,再回来分钱, 我等了一个多小时不见他们回来,我才发现放存折的胶袋被调包,我两个存折里共68900元被人取走, 2.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年初的一天,我和A1安、“清姐”、“花某”到湛江市麻章区作案,他们三人分工作案,把骗到的一本存折交我去取钱,我取了大概18000元,分到6000元, 3.被告人A、被害人B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实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立案侦查及被告人A的归案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材料清单、指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分行调取2017年1月19日11时至12时于446041交易点的视频监控录像,从金泉酒店调取2017年1月19日酒店门口前的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A对其案发当天11时36分在银行取钱的视频截图进行指认,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账户明细,证实A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38、XX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85于2017年1月19日在交易点446041分别被支取人民币19000元、49900元,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XX门前, 二、2017年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A1从湛江市XX出来时,被告人A及其同伙分工合作,由一名同伙扮演“掉钱者”,另一名同伙扮演“捡钱者”故意在A1面前捡了一叠外币,A扮演看见捡钱过程的人, “捡钱者”以郑某1、梁土观看见其捡钱为由同意分钱给二人,并把A1骗到赤坎区XX酒家喝茶商量分钱,最后商定由A1拿出人民币20000元与捡到的外币一起放在塑胶袋作为担保交由A1保管,“捡钱者”再去取人民币来分, 在骗得A1到麻章XX取出20000元后,A调包了B1的20000元现金,然后以去取钱为由迅速脱身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A、被害人B1的人口信息表,(2003)深福法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XX明,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A1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湛麻公(司)鉴(痕)字[2017]11001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7年4月19日9时许,被害人A1到湛江市赤坎区光复路建设银行办理业务,被告人A及其同伙则在建设银行内伺机作案,A1走出银行后,A春尾随至赤坎区XX门口时超过B1,然后在A1面前假装捡到钱,并与两名同伙以“捡钱分钱”方法将A1骗至赤坎区金沙XX一绿化带商量分钱, A同意将其拾到的外币交给B1保管,然后去银行取相应的人民币来互相分钱,但要A1和另一同伙拿出各自身上的存折,并写上存折密码交给A作为抵押, A骗到B1交出的三本存折和密码后,与同伙迅速到南粤银行沙湾支行和建设银行丽湾支行盗取了存折内的13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A1的陈述:2017年4月19日,我从赤坎光复路建设银行出来后,走到十九小门前时,看见一名男子在我前面捡了一捆钱,然后离开,期间有另一名男子过来问我是否捡到他的钱,我说没有, 后来捡钱的男子又回来了,第三名男子以我们看到他捡钱为由要求他给我们两人分钱, 捡钱的男子提出他要拿外币,同意去银行取现金来分我们两人,最后商定外币由我保管,我和另一个男子拿存折或银行卡写上密码作担保,我当时拿出两个建设银行的存折和一张南粤银行卡写上密码交给捡钱的男子,他用一个信封装着捡来的10张欧元交给我, 他们两人就去银行了,我等了很久不见他们回来,打开信封发现里面只有一张纸, 我共被他们盗取132000元,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A1辨认出被告人B就是2017年4月19日骗走其132000元的其中一名男子;A1对被告人B等人使用骗取其钱财的信封和纸张进行指认;A1对被告人B监控录像截图的指认,指认出被告人A就是捡钱的人,指认出穿白色短衬衣的男子就是问其是否见到有人捡钱的人, 2.接受证据清单及账户明细、存折复印件,证实在2017年4月19日李某1妻子杜某的建设银行账户31×××70现金支取48000元、广东南粤银行账号08×××96取现35000元,A1的建设银行账户62×××95现金支取49000元,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A1于2017年4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两名男子以拾钱分赃的方式诈骗了132000元,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A1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4.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录像截图制作说明及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A于2017年4月19日约9时30分出现在建设银行光复支行大厅客户等候区,并站在被害人A1旁边;9时39分尾随被害人A1出现在十九小门前时,在被害人A1身旁故意丢钱并把钱捡起来;9时41分出现在跃进路与光复路、春风路交界处;11时07分与一名穿白色短袖衬衫的男子出现在建设银行丽湾支行ATM大门前;11时17分在广东南粤银行赤坎沙湾支行1号柜台取款,而穿白色短袖衬衫的男子则于11时22分在建设银行丽湾支行4号柜台取款, 5.被害人A1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6.被害人A1与B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二人是夫妻关系, 7.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XX门口, 四、2017年5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A1从麻章镇麻赤路中国邮政银行出来时,被告人A、B及其同伙分工合作,由其中一人扮演“捡钱者”在A1面前捡了一沓假外币后离开,随后A过来问B1是否见到有人捡了其约值十万元人民币的外币,A则在旁附和说见到一名男子捡钱后离开了,A就假装去追“捡钱者”, 片刻,“捡钱者”回来,A指认“捡钱者”,“捡钱者”便对A1和B说因其二人见到捡钱过程,愿意分钱给他们,并将A1骗至一公园里偏僻处商量分钱,伺机调包了A1的中国XX银行存折及存折密码,再到赤坎区的中国邮政银行盗取了存折里的58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A1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B、C的辨认材料,被告人A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B的辨认材料,被告人A的供述,(2003)深福法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7年7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A2从麻章XX出来时,被告人A在B2面前丢了一沓假外币后捡起离开,随后被告人A过来问B2是否见到有人捡了其一万欧元,被告人A则在旁附和说见到一名男子捡钱离开了,A就假装去追捡钱的人, 片刻,A洋又回到B2的面前,A指认B洋就是捡了欧元的人,A洋便对B4、C说因其二人看见他捡钱,愿意分钱给他们,并将A2骗至麻章XX附近的一偏僻小巷商量分钱,商定由A2与B拿出各自身上的证件、钱物、存折,并写上存折密码,A拿出捡到的欧元,一起装在一个胶袋里交给A2保管,A去取相应的人民币来分钱, A乘机调包了B2的存折及现金1000元,由A到银行盗取存折上的23500元, A2共被盗窃了24500元人民币,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A的家属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害人B2退还赃款人民币9000元,A4于当日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A,请求法院对A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A2的陈述,被告人A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B、C、被害人D2的辨认材料,被告人A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B、C的辨认材料,被告人A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B、C、被害人D2的辨认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2001)茂南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2004)XX中法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账户明细,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E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被告人A、B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采纳,但对被告人A、B、C的量刑建议过重,作适当调整, 被告人A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A、B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A、B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材料证明B与梁某2的亲属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盗窃金额689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A的陈述、被告人B春的供述、受案登记表以及A在案发后及时提供的B2涉案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A持有的二本存折(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38、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85)被被告人B及同伙调包后分别盗取了存款19000元、49900元,无论A与B2是否亲属关系,不能推翻被告人A及其同伙盗取他人存款人民币68900元的事实,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A及同伙分工不同,即使被告人A的供述仅承认其凭存折盗取人民币大概18000元,但应当对共同犯罪所盗窃的全部金额68900元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没有参与盗窃B1人民币132000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A参与盗窃B1人民币132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B1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A的辨认材料、银行的账户明细以及能够清楚地反映被告人A作案过程的监控视频予以证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孙志辉律师,执业地点广东省湛江市,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孙志辉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从事执业律师多年,经验丰富。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8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