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侵犯了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利用经营的百货店为路某光、王某贵等20多位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并视每局投注额抽取利润,已然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惠阳律师辩护,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临江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9月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公诉机关批准,于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文峰。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邱文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开始,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某某村经营的百货店老板娘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场地给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赌客轮流做庄,每局下注10元至1000元不等,每局牌面约有赌资1000以上,李某视每局牌面投注额,抽取10元以上利润。2015年9月3日晚上,路某光、王某贵、艾某波等20多人,再次利用李某提供的场地、赌具进行“三公”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1副扑克牌及赌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
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挥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偶犯,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开始,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某某村经营的霖通百货店老板娘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场地给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赌客轮流做庄,每局下注10元至1000元不等,每局牌面约有赌资1000以上,李某视每局牌面投注额,抽取10元以上利润。2015年9月3日晚上,路某光、王某贵、艾某波、彭某生、李某隆、江某文、林某軎、罗某辉等20多人,再次利用李某提供的场地、赌具进行“三公”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1副扑克牌及赌资320(已由侦查机关收缴处理)。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无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银行交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赌博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赌博现场视频截图,监控光盘;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百货店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侵犯了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偶犯,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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