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网

为惠阳(大亚湾)的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广东
邱文峰律师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邱文峰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kd528@126.com 07:00-22:00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4827286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无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026-09-27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律师分析】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分析,劳动争议一般适用仲裁前置规则,也就是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刘某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卤制师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据,明确尚欠2026年1- 2月工资合计7043元,双方对于欠付工资金额本身不存在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以双方对工资拖欠事实无争议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与公司对拖欠工资数额无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某食品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尽快结请所欠工资及赔偿7043元。事实和理由:拖欠工资。  

被告某食品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4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是卤制师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称工资保底5000元。原告提供的《2026年1月和2月刘某某工资》,载明2026年1月至2026年2月,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7043元,该工资条有被告加盖公章。  

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通知原告于2026年3月5日回去上班时,公司已经关闭了,只剩下设备,随后原告找劳动局,劳动局找到被告,被告跟原告确认了工资数额。  

因存在劳动争议,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惠城劳人仲不字[2026]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他(申请人主张工资等,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工资等拖欠事实无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6年3月18日,被告某食品公司已被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26年1月和2月刘某某工资》已明确载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7043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有向原告发放上述工资。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7043元尚欠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某食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2026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工资合计70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惠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4827286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79985

  • 昨日访问量

    10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邱文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