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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小区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取得全体业主授权才可以起诉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2人看过举报


案件详情】:原告因小区物业管理不合格向法院请求被告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就部分情况向原告道歉、进行精损失费赔偿,退还物业服务不到位期间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原告诉请的内容,包含涉及公共利益部分和个人利益部分,属于公共利益的整改完善消费设施、完善监控系统及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整改完毕之前不得收取物业费用等,涉及公用设施用途,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合理可行的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权利,任何一个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原告未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未取得资格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驳回。

对原告主张的业主吃大便水作出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原告仅能在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发生的事实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发生使自己受到损害,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该费用的缴交已由本院作出判决并已强制执行,原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已裁定驳回起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

2022)粤1303民初3785号

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的内容,包含涉及公共利益部分和个人利益部分,属于公共利益的整改完善消费设施、完善监控系统及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整改完毕之前不得收取物业费用等,涉及公用设施用途,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合理可行的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权利,任何一个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原告未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未取得资格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驳回。对原告主张的业主吃大便水作出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原告仅能在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发生的事实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发生使自己受到损害,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该费用的缴交已由本院作出判决并已强制执行,原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已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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