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3年06月13日|6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但未向原告付清货款。2020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700元,承诺于2020年4月22日前无条件付清;如被告到期未还清则按欠款总额每天24%支付违约金;同时,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欠款人承担。委托惠阳律师邱文峰代理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