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网

为惠阳(大亚湾)的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广东

邱文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48272868点击查看

逾期支付货款虽未约定利息亦可要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19年10月28日|47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板等材料,至2014年1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材料款26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经追讨未果。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某木业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3年02月1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某木业行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某木业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销售木板等建材的个体户,被告为承接装修装饰工程的包工头。自2012年起,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入木板等建材。货款有部分付现金,部分欠款。欠款亦有部分支付。2014年11月10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对以前所欠款项全部汇总结算,载明欠原告材料款260000元,并签字捺手印。此后时间,被告一直声称无钱还款,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2、还款计划。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板等材料,至2014年1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材料款26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经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260000元,提供了《欠条》予以证明,《欠条》载明了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6000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60000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己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按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欠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某木业行货款人民币260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并从2017年11月8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案诉讼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伟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琴

 


  • 全站访问量

    445042

  • 昨日访问量

    4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邱文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