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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款项可要求支付利息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19年10月21日|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本案中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偿清之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惠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妈庙龙尾山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大道**号。

上列原告惠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6491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664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另原告当庭变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491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紧固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6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664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肖

    书记员 李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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