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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8月13日|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XX1303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A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酒店开了一间8408房,其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杨某、A1、B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同年10月13日21时许,警方接报案后在上述地抓获A、B、C1、D、C2、E等六人;经对A、B、C1、D等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A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A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A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A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属初犯没前科,请求判处拘役或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A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酒店开8408房住宿,期间容留吸毒人员杨某、A1、B一起吸食“冰毒”,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该房间内抓获了以上吸毒人员,现场对A、杨某、B1、C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吸毒人员杨某、A1、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C供述及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开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A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案件性质、情节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致,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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