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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成都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6月28日|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成都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116行初90号
原告A,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XX,住所地: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B,系被告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成都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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