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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惠东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6月27日|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惠东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1323民初1748号 原告:王X,女,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人,住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边马(镇政府大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A诉被告惠东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被告惠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到被告开发的“十里银滩”楼盘销售处参观,经现场销售人员初步介绍,销售人员感觉到原告对其开发的山林海×楼×房有兴趣,要本人签约交钱,原告说要再了解楼盘交通位置、相应配套等再作决定,其销售人员说,如果有兴趣,就交纳小定,这样可以保留房号三天,如果三天内未证实签署相关协议,房号不再保留可另售他人,交钱随时可以退回,原告听后,遂通过自己的建行卡转账20000元至被告对公账户,后经了解各种情况,原告决定不购买该房,并与被告业务人员多次联系退款未果,原告认为,双方未签署任何正式合同,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不返还该意向金20000元, 被告惠东XX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惠东碧桂园认购书》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6年4月2日签署了认购书,约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购买涉案商品房XX×楼×房屋,从认购书内容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答辩人委托其朋友A才代为签订认购书,并向答辩人支付20000元定金,被答辩人需受到认购书的约束,按认购书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答辩人曾前往答辩人处看房,对涉案商品房较为满意,但因有事未能亲自前往答辩人处签约,因此向答辩人提出由其朋友A才代为签订认购书,并于4月2日晚上7点向答辩人银行账户汇出认购涉案房屋的定金20000元,同时,向答辩人提供了其个人信息,身份证、电话、地址等,并确认由其朋友A才代为签订认购书,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委托其朋友A才代为签订认购书,应当对委托事项的结果承担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认购书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三、在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日期,被答辩人以种种理由没来办理签约手续,根据认购书约定,答辩人有权不予返还被答辩人已付的定金,据此,答辩人有权不予返还被答辩人已付的20000元定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系原告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 关于《惠东碧桂园认购书》、微信记录,被告主张原告委托案外人A才与被告签订了《惠东碧桂园认购书》,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委托关系及《惠东碧桂园认购书》均不予认可,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及连续性,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委托关系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外人A代为签订《惠东碧桂园认购书》系无权代理, 关于转账记录,原告在转账时注明该款项用途为“定金”,在庭审中主张该“定金”系意向金,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因转账记录系交易往来凭证,且该款项系在《惠东碧桂园认购书》签订前支付,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书面约定涉案款项性质为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东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返还20000元给原告A,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惠东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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