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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发布者:翟冬冬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1562人看过

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裁判要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8万元,仅归还19万元,尚有19万元未还,为此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据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并承担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双方当事人意见:

原告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8万元,仅归还19万元,尚有19万元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银行卡流水明细一份。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朋友关系没错,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转给自己的38万元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投资理财款,双方之间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儿子之间的谈话录音及视频资料一份、资产管理协议一份、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农行无折存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案由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裁判理由:

原告依据债权凭证借条一张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本院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原告以按借条的内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380000元给被告,对此被告均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借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生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意见,经查,被告从事的职业,既无从事理财的专业知识,又无从事理财的专业能力,仅有其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陈述被告帮助原告理财,且被告提供的资产管理协议系其本人与投资公司所签订,认定委托理财关系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借期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因此该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又有给被告转账的银行转账明细佐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自己一没有专业的理财知识,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三被告自己又认可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自己所写,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称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的主张。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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